《葫芦兄弟》(又名《葫芦娃》)是上海美影厂于1986年创作的13集系列剪纸动画片,并于同年首次发行。《葫芦兄弟》作为我国原创的经典动画作品之一,自1986年播出以来,一直受到广大观众的追捧,尤其是少年儿童的喜爱。大侠也是看着《葫芦兄弟》这部动画片长大的。(咦~不小心暴露了年龄!)
近年来,电视综艺节目引用电影、电视、动画作品人物形象、剧情等相关内容的情况屡见不鲜,而葫芦娃这个动画形象又非常的受欢迎,曾被多个综艺节目引用。比如前两年大火的《百变大咖秀》节目,就多次用到了《葫芦兄弟》里“葫芦娃”、“蛇精”等人物形象,在当年引起了轰动······
另一方面,说到综艺节目,如今没有比浙江卫视的综艺节目《奔跑吧兄弟》更热的了,无论从收视率还是观众关注度,都是属于NO.1。当“跑男”遇上了“葫芦娃”又会是一副什么样的画面呢?这不,《奔跑吧兄弟》第四季第7期《宋仲基来了!跑男齐变葫芦》,大量使用《葫芦兄弟》里的人物形象,让各位观众捧腹大笑,取得了极高的收视率。因为早先大众对知识产权保护不重视的原因,这种使用其他电影、电视、动画艺术形象的商业“COSPLAY”行为是被默许的。但是这次浙江卫视就没那么幸运了。
因认为电视综艺节目《奔跑吧兄弟》第四季第7期《宋仲基来了!跑男齐变葫芦》(下称“跑男”)大量使用《葫芦兄弟》的内容,涉嫌著作权侵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葫芦兄弟》权利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美影厂)将浙江广播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浙广传媒)和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爱奇艺)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虽然,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的审理中,但是可以预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后各种影视的原创者必定会越来越重视。
<>那么如何才能判断引用内容是合理使用还是涉嫌侵权呢?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提到了一个“适当”的考量度: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所以,关于电视综艺节目引用动画作品内容是否侵权的问题,首先应确认引用内容是否属于原作内容是否属于独创性表达;其次,分析引用内容所占比例,以及其是否超出了适当的使用范围。
比如,2016年5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葫芦娃和黑猫警长的著作权纠纷。2014年2月,《80后的独立宣言》正式上映。新影年代公司制作了一张宣传海报,海报内容除了包含男女主角人物形象及主演姓名外,还有葫芦娃和黑猫警长的卡通形象以及黑白电视机等具有年代感的物品。与男女主角形象相比,葫芦娃和黑猫警长所占比例显著较小。
最后法院就因其占比很小的原因,驳回了上美的请求。
所以,大侠建议综艺节目如果引用他人作品内容,或者使用他人其他知识产权,应针对该行为的知识产权风险进行评估。最好,积极主动地获得权利人许可。
而作为权利人本身,应该积极主动的对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留存证据,主动维权,才能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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