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贾樟柯在戛纳推介其创立的平遥国际电影展。在谈到电影法中拿龙标才能参加电影节的规定时,贾樟柯表示,一方面要遵守法律,另一方面也应该推动法律条款进一步完善改变,使之更符合创作的规律。
2017年3月1日,《电影产业促进法》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参加电影节(展);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举办涉外电影节(展),或者擅自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5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活动。
谈及此条款,贾樟柯表示:“既然电影法出台,成为国家的法律,作为公民有遵守法律的义务。另外应该有更多的讨论,这个条款本身是不是有操作性和合理性。条文在征求意见的时候,我多次表达过不同意的观点,有这样那样的原因致使一些影片没法在行政层面获得通过,那是否就处之以很重的惩罚,这是值得商榷的。但是我个人的呼吁也没有什么用,也通过了。一方面作为公民要遵守法律,另一方面作为创作者也应该推动这个条款进一步完善改变,让它更适合创作的规律。”
(京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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