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马庆云
陈凯歌导演新年第一枪,没有打向电影,而是打向了媒体撰稿人。老陈头在年初的时候一纸诉状,将媒体人“白云”告上了法庭。状告的缘由是,媒体人在未经核实的前提下,诽谤陈凯歌导演是渣男,对其婚姻有过分指摘,造谣其《霸王别姬》非其作品等等。
这次诉讼,已经于近日在北京两次开庭审理,最终的审理结果,也即将公布于众。关于陈凯歌导演并非亲自指导电影《霸王别姬》,而是其父亲“代笔”一事,这位媒体人基本上没有胜算。同时,老马阅读各处的新闻报道和参与庭审人员的场外回忆性文字,均发现,陈凯歌导演虽然将这一条作为了附带诉讼内容,但却没有重点提及。
陈凯歌父亲帮助儿子导演了《霸王别姬》这部电影一事,一直作为圈内的“绯闻”进行传播,光老马就听接近陈凯歌的摄影老师笑谈过老陈如何帮助小陈的故事。儿子拍戏,父亲现场指导,无可厚非,即使很多桥段亲自操刀,也没法批评其为父亲“代笔”,因为这本身便是导演圈说不清的事情。
类似的事情,比如韩寒的《后会无期》也传出过贾樟柯导演帮助拍摄了部分镜头。王宝强的《大闹天竺》在镜头调度上,也根本不像一个新人导演的手法,我便在该部电影的评论中善意揣测过,老王背后还有隔壁高人。好在,王宝强在片尾鸣谢了大量导演,可见不少导演性的工作,都是鸣谢中的高人在鼎力相助。聊这些,是想说,即使有高人相助,只要不是另有导演主张权利,电影的导演署名权,还是在这位导演那里。所以,无论陈凯歌父亲帮助陈导多少,我们都无法以批评的方式说《霸王别姬》非陈凯歌作品。
那么,这次诉讼的焦点,其实便集中在了陈凯歌导演的几段恋爱和婚姻关系上,直接一点说,如果这次的审判,判决陈凯歌导演没有胜诉,则意味着媒体人可以自由撰文认定“陈凯歌为渣男”,合情合理合法了。如果媒体人败诉,则对陈凯歌导演的“渣男论”,给予了法律上的回击。
根据博主白云的文章来看,陈凯歌导演在与洪晃女士缔结婚姻关系的同时,也与前著名主持人倪萍大姐保持了恋爱关系,而在结束婚姻关系之前,已经让陈红女士怀上了身孕。庭审的答辩过程中,博主白云以倪萍大姐的《日子》等回忆性作品为例证,证明了劈腿等事情,并且以陈凯歌儿子的出生日日期和离婚日期做推导,证明陈红女士怀孕,是在陈凯歌导演离婚之前。这些论述材料,庭审法官是否采纳,采纳多少,均值得注意。
即使庭审法官对这些论述材料予以采纳,那是否可以证明,陈凯歌导演便是渣男,媒体人是否便可以写文章指责其渣男行为呢?这些,均有待司法给出解释。所以说,老陈头新年第一枪,对整个的文章批评范畴都是有前瞻性意义的,具备指导价值。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时代,需要法律给出一个谁有理的官方说法。
抛开陈凯歌的名人效应不谈,若是一个普通人的恋爱婚姻关系如是,我们是否可以着文批评其为渣男呢?我们假设这名男子真的在婚姻关系之内与第三人保持恋爱及其肉体上的关系,同时出现第四者,并且与第四者有了孩子,造成与第一任妻子的离婚,是否可以进行批评,称之为渣男呢?
从村野舆论角度来看,“乡亲们”对这类事件在嘴头上,是非常不能容忍的。但这也只是停留在嘴头上,和乡亲们的口口相传唠咸嗑当中。作为文章出现,首先承载的自然不是道德功效,而是不能违背基本的法律。婚姻爱情关系,作为个人隐私关系当中的一种,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在文章的批评范畴之内的。婚姻爱情,属于高度隐私,其中味道,只有冷暖自知,外界很难直接介入,无法产生公允的批评文章。
所以,在面对普通人的这类隐私问题的时候,文章作者们是不能越界的。然而,一个重要的事实是,陈凯歌导演是名人,拥有名人效应。所以,博主白云在当堂答辩中重点提及,自己之所以说陈凯歌是渣男,只是想承担文章的社会责任,对社会丑陋现象予以驳斥。根据我国法律在隐私权上的一些审理案件结果来看,名人的隐私权被保护的相对较少,博主搬出对公共人物的批评一说来,对自己也是较为有利的。
因此,陈凯歌导演新年第一案,问题便集中在了以下几点。第一点,白云提及的这些劈腿,是不是真实的。第二点,一旦真实,这些劈腿,能否论证陈凯歌导演是渣男。第三点,陈凯歌导演的个人隐私,会被保护到什么程度。所以,关注此案,利于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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