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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被骗ktv毒打强迫陪客
“因为我不愿意在那里陪客人喝酒、唱歌,结果还没有跑出门就被七八个女子拽回屋内拳打脚踢,全身伤痕累累,鼻子、脸上流了很多血。”昨日上午,邯郸市永年区15岁少女晓晓 (化名)哭着说,一个朋友以看电影为名将她骗至一家 KTV ,威胁她如果不听话就“放血”。目前,多名涉案人员已被警方控制,KTV 也被责令停业整顿。
据晓说,因为学习成绩比较差,她于今年春节过后辍学回家,在亲戚开办的一家幼儿园帮忙。4月10日傍晚,多年没有见过面的朋友小丽(化名)突然通过QQ约其出去看电影,并和两男一女4个人开车来到幼儿园附近。大约晚上7时许,小丽等人将晓晓 带到永年城区一家量贩KTV ,直接进入4楼一间宿舍。在此期间,晓晓的手机被对方强行没收,身边一直有人看管,不允许回家。
一个多小时后,晓晓 又被小丽带到另一间宿舍,当时屋子里共有七八个陌生的年轻女子。晓晓 从这些人的言语和穿着上感觉自己已经上当受骗,遂顾不上要回手机,急匆匆跑向一楼准备离开这个危机四伏的地方。她刚来到一楼大厅,一名男子手持对讲机将她打倒在地。紧接着过来七八个女子,连拖带拽将晓晓“押”回四楼宿舍,随即开始了将近一个小时的折磨。“有人拽住头发,有人按住手脚,其余几个人轮流上来扇耳光,并用高跟鞋蹬踹脑部、大腿等多个地方。”晓晓 谈起当时的情况眼里噙满泪水,对方威胁说如果不听话,不去陪客人喝酒、唱歌就会继续殴打,甚至“放血”,晓晓只好乖乖听从安排。直到11日下午2时许,晓晓 才趁机逃离险境。案件发生后,邯郸市永年区公安机关立即组织民警展开全面调查,目前除控制了多名涉案人员外,还责令量贩 KTV 立即停业整顿。
非法拘禁罪如何认定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需要特别予以注意的是:故意实施非法剥夺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所谓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作为非法拘禁罪严重情况的殴打、侮辱是否包括殴打、侮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形,应当包括轻伤罪和侮辱罪在内,但是不应包括重伤害的故意伤害罪在内,对于过失造成重伤的,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结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伤的,则应根据本条第2款的转化犯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所谓“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仅仅是指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轻伤为故意而过失地造成重伤的情形在内,因为这种情形仍为故意重伤罪的范畴。
所谓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为索取合法债务的情形。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而如果是行为人为索取非法财物而扣押、拘禁他人的,按照司法解释仍定非法拘禁罪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仅限于“利用职权”的情形;没有利用职权的,不得从重处罚。另外,应当注意,行为人非法拘禁具有多个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在更大幅度上从重处罚。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又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就属于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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