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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声音侵权案翻转?被告强调汉字名称权为卫视的

好声音侵权案翻转?被告强调汉字名称权为卫视的
唐德影视与Talpa Content 合作

Voice模式许可易主风波已过去一年多,但一起由此产生的商标侵权诉讼案今日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4月17日,塔尔帕容量有限公司(Talpa Content)与梦响强音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双方对簿公堂,就2015年10月开始的“《The Voice of…》全国城市海选”是否存在对塔尔帕容量有限公司商标的侵权展开了辩论。被告律师从彼时被告使用节目名具有合理理由、未对原告造成实际损失、引起诉讼的“侵权行为”早已结束三个方面出发,阐述了被告行为发生的合理原因,希望法院在了解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做出公正判决。

四月还在谈判三月先告侵权

2015年8月,第四季《中国好声音》进行期间,被授权方向Talpa发出了续约通知,双方开始就续约进行有关谈判。根据双方模式许可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被授权方对续约有排他性的选择权,即享有优先独家续约权。

然而续约谈判陷入了僵局。据灿星方面透露,Talpa的版权费增涨至2000万美元,并将100多个从未听说过的节目模式捆绑the voice of一同售卖。这一无理要求遭到了灿星拒绝。因此Talpa选择绕道,唐德购买了全新的版权。

2016年1月20日,据灿星方表示Talpa违背优先续约的约定,与唐德签订合作意向书,并要挟被授权方如果要兑现独家续约权,继续谈判,必须先承诺每年向Talpa支付高达数亿元人民币的模式费。要挟未果。1月28日,Talpa与唐德正式签署模式许可协议,将第5-8季the voice of…模式以6000万美元卖给唐德影视,平均每年1500万。

但微妙的是,在其与唐德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唐德“无制作义务”,即唐德只是模式代理,无义务制作第5-8季节目。这一内容在之前与被授权方的合作中并不存在。此后,游说兜售模式的卖家又多了一家唐德。1月30日,talpa与唐德一同,通过浙江卫视与节目制作方灿星公司协商,试图将模式转卖给灿星。这样的商谈又持续到2016年4月。

为了增加谈判的筹码,Talpa于2016年1月在香港法院申请禁止令,2月发起香港仲裁,3月在北京起诉商标侵权(即本次审理的内容),通过“明告暗谈”方式给灿星施加压力。但没想到,灿星这次决定不再受外国模式方钳制。高价买下模式的唐德只得转投他门。但高昂的授权费大大提节目制作成本,再加上国家政策对进口模式的加紧限制,使唐德这一家本来没有综艺节目的制作经验,也没打算自己制作《The Voice 》节目的公司,至今难以找到电视台合作。

被告再次强调:“中国好声音”汉字名称权利指向浙江卫视

Talpa所提出的商标侵权之诉中,有关所谓侵权标识包含有“中国好声音”五字,对此被告梦响强音公司表示,Talpa并不享有包含“中国好声音”五字的商标权,相反,“好声音”是浙江卫视的有效注册商标。一般公众看到含有“中国好声音”的标识商标,首先明确联系到并知晓的是浙江卫视知名电视栏目《中国好声音》,而绝非Talpa。因此,梦响强音使用有关标识,并不会导致对电视节目服务来源的混淆与误认。

此外,《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系浙江卫视独立创意制作、在中国广电部门审批通过准予备案,系国有媒体品牌,属于无形的国有资产,应当归属也只能归属于浙江卫视所有。

中国所有省级卫视均属于国有媒体,所有国有媒体平台播出的电视栏目品牌,均耗费大量国有媒体资产予以重金打造,进行市场宣传,创立并扶持栏目品牌形象。而境外资本进入中国广播电视制作领域是被明令禁止的,在此前提下,境外资本却主张持有中国国有媒体打造的中文栏目品牌,这显然是一个悖论。

此前有所谓《中国好声音》中文名称归属已尘埃落定的说法也并非事实。《中国好声音》在中国法下节目名称的归属,仍有待依据大陆相关法律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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