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天放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尤其是互联网和现代物流的兴起,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出现新情况,禁毒形势严峻。据了解,山东登记在册吸毒人员已达9万余人,吸毒复吸率居高不下。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省政府法制办发布《山东省禁毒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4月3日 新锐大众)
意见稿除了明确禁毒教育场所,以及禁毒的范围、内容、措施、宣传等外,还明确规定尚未戒毒的演艺人员,不得邀请其参演影视作品。例如,对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或者举办、参与文艺演出的,由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对邀请方、播出方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言人为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仍然播出商业广告节目的广告发布者,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意见稿”对尚未戒毒的演艺人员,不得邀请其参演影视作品,对明知明星尚未戒毒就邀其拍广告的商家进行处罚这么引人注目,就是因为该“意见稿”是由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发布的,也就是说,以前对尚未戒毒的演艺人员暂时关上参演的大门,多是靠号召和倡议,而非立法方式。
因此,立法不得邀请尚未戒毒人员参演影视作品,就显得意义重大。2014年,北京演出行业协会和各大演出公司签订了一份《禁毒承诺书》。据此,双方“将不录用、不组织涉毒艺人参加演艺活动”。但那仅是一份没有法律效力的承诺书。2015年9月,《上海市禁毒条例(草案)》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其中做出的规定更为严格:演员、司机一旦被发现有吸毒行为,将面临至少三年的文化市场禁入和交通运输工具禁驾。这与山东省法制办发布的“意见稿”有某些相似之处,只是,这个“草案”与“意见稿”相比,虽然也是以立法形式出现,但尚未说明演艺人员究竟是否还处于戒毒期就可以进入演艺界,而是“至少三年”。
演艺人员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吸毒,都会给观众带来绝对的负面影响。也许这部分演艺人员无论处于何种原因,都是道德所不允许,更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一个个轰然倒下的吸毒明星,就是一个个负面典型。可即便如此,还是有不少尚处于戒毒期的明星,就急着忙着出来拍戏赚钱,一声道歉就获得了业内外人士、粉丝、观众的谅解,甚至有明星借吸毒提高知名度。遗憾的是,竟还有人同情这些吸毒明星,不仅为其说好话,还拉来这些毒明星拍戏、拍广告大捞钱财。
可是,这群也许尚处在戒毒期的演艺人员还在拍戏,或做着与演艺有关的事,那么观众将受到什么样的影响?如果对此类明星违背道德、违反法律的行为不加以限制,对其行为宽容得没有底线,懵懂的青少年是不是就可能效仿?所以,山东的这个“意见稿”拟在对尚处于戒毒期的演艺人员参演影视作品说不,并非“不近人情”,而是在警示所有人远离毒品。
吸毒的巨大危害人尽皆知,而明星吸毒造成的影响更大,因为数量众多的粉丝就是这些明星日常行为的效仿者。如今,不少地方都在拿明星吸毒作为反面教材来教育人,这就是因为吸毒者多为年轻人。因此,让尚未戒毒的演艺人员暂时禁演影视作品就显得很必要,也值得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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