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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网络文学恶疾如何根治

抄袭,网络文学恶疾如何根治

电视剧改编让抄袭现象更易接受舆论拷问

记者:近几个月来网络文学抄袭现象频频被揭露,经网友曝光,《锦绣未央》涉嫌抄袭200多部网络小说,《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涉嫌抄袭网络小说《桃花债》。是不是网络文学平台缺少把关、电视剧制作方购买版权时缺少相关条款等造成的?

郑小强: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很多。从网络科技的发展来看:网络的普及,催生了网络文学的形成和发展,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易接触,导致了一部分人能够很容易获取并在创作中借鉴他人的网络文学作品。

从影视行业的状况来看:近些年来,我国影视行业蓬勃发展,在高票房和收视率的光环下,全民热炒IP成为社会新潮流,但当前,行业内部完全创新优质IP的能力还不能与行业发展的速度相匹配,先借鉴再创新成为这一状态下形成的趋势,处理不好借鉴的方式方法则很可能形成抄袭,侵犯原作者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上来看:判断一部作品的表达是否抄袭了另外一部作品,除了完全复制粘贴的情形外,都需要对两部作品做出详细的比对。然而,两部作品的比对方法,抄袭到什么程度可以判定为侵权,法律尚未做出明确规定,这就使得作品之间是否构成抄袭的判断具有不确定性。电视剧制作方与小说作者在签署合同时,就小说涉及到抄袭的问题,往往存在的现象有:忽略,不进行任何约定;简单约定,比如“该作品涉及抄袭的,XX赔偿因此给XXX造成的全部损失”。这种约定极不具体,对抄袭的约束力也较弱。

记者:一些网络文学作品在网络文学平台连载时,抄袭现象已经存在,并有读者揭露,但问题并没能解决,拍成电视剧后才引发巨大争议,这种滞后能否避免?

郑小强:有些被抄袭的作者在电视剧播放前,甚至都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无法主张权利。比如其从未接触过抄袭作品,或抄袭作品并非简单地复制粘贴,而是通过对主要故事情节、人物设置进行一系列模仿,以更换名称、调换顺序等方式遮掩抄袭的实质,不仔细阅读、揣摩对比,很难得出抄袭的结论,一旦以电视剧的形式播出,人们更容易在较短时间内了解、发现其中涉及抄袭的成分,更有利于权利主张。

文学作品和改编成电视剧后,主张侵权的结果不同。一般性的文字作品,如果只单纯以文字作品的形式存在,而没有产生更大经济效益的话,主张侵权后获得赔偿的金额是较少的,还需要耗费主张权利一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所以主张权利一方追究侵权的积极性不高。一旦改编成电视剧,抄袭一方可以通过多种授权方式获得大量收益,被抄袭的作者则遭受更严重的损失,这会迫使其更积极地主张权利。

维权宜早不宜迟

记者:目前两部作品虽然在网络空间有巨大的维权呼声,但电视剧仍在播出,侵权行为还在继续,从最大限度保护创作者合法权益的角度,现在主张权利是否为时已晚?

郑小强:维权越早越好,最有利的环节是在文字作品的状态时就进行权利主张。文字作品阶段维权成功,更能够保证创作者最大化地充分利用作品的著作权。抄袭作品一旦改编成电视剧播出,尤其是获得热捧,对被抄袭作品的价值影响是巨大的:一方面,很可能导致电视剧制作方只以很低的价格获得该文字作品的著作权;另一方面,被抄袭的文字作品如果进行影视改编,相同或类似的故事情节、人物塑造等,很可能导致观众审美疲劳,在收益和口碑上无法超越抄袭作品改编的电视剧。

文字作品一旦改编成电视剧,在判断是否抄袭时,需要在文字和电视剧这两种不同类型的作品之间进行比对,文字作品经过改编、创新、加工等形成剧本,再进行拍摄、演绎,中间环节繁多,更加大了认定侵权的困难。

程序繁琐举证困难,“调色盘”有望担大任

记者:很多电视剧行业、法律界人士表示,著作权官司难打,原告很难胜诉,您认为这个说法有没有道理,有没有解决方法?

郑小强:确实存在这样的问题。文字作品和电视剧作品,都是较为完整的故事,无论是阅读文字还是观看电视剧,都需要花费较大的精力和较多的时间,而且阅读和观看一次、两次,可能还很难认定抄袭,这就需要多次阅读和观看,仔细对细节进行对比、查找,这些工作必然是非常繁琐的。

在抄袭水平较高的情况下,取证是非常困难的。当前法院采取“实质性相似加接触”作为认定抄袭侵权的判定标准,也就是说只有证明涉嫌侵权作品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时原告又有证据表明被告在此前具备了接触原作品的机会或者已经实际接触了原作品,才能判定著作权侵权。在实际操作中,文字作品和电视剧作品之间认定抄袭时,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及依据内容是什么,尚未有权威的规定,律师和维权当事人需要大量取证来尽可能证明符合“实质性相似加接触”的条件。

记者:《锦绣未央》《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之所以被网友认定抄袭,是因为有读者通过作品对比整理了大量“证据”,也就是网友所谓的“调色盘”,把原作品和涉嫌抄袭的作品中字句相同的部分用相同的颜色进行标记,在法律角度,这样的“证据”能发挥多大程度的作用?

郑小强:需要说明的是,最终是否被认定为侵权,这还需要主张权利人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法律程序进行诉讼,由法院在审理后做出最终的认定。

所谓的“调色盘”虽然不是直接证据,但是它把涉嫌侵权的作品和原作品做了一个直观、形象、明确的比较,有助于向法庭说明情况,有助于法庭更直接、更明确、更高效地切中要害,是一个很好的举证办法。为了有助于尽快查明案情,我们律师也经常通过文字、图画、表格甚至模拟实验等各种方式向法庭展示和还原案情,因此,建议主张权利人参考“调色盘”,对自己的作品与侵权作品进行全面、集中的仔细核实、对比,最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提交法院。

创作完毕马上到版权保护部门做版权登记

记者:面对抄袭,诉诸法律是创作者迫不得已才选择的途径,还是应该成为首选?

郑小强:不仅是抄袭问题,其他大多数民事纠纷,诉诸法律一般都是最终采取的手段。正如上面提到的,这种案件收集证据比较困难,同时在认定标准上也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最终能否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是具有不确定性的。这种案件耗时费力,对于双方来说,尤其是对于个人来说,在各种支出之后,并不一定能够达成满意结果,比如,法院不予支持诉讼请求,或虽然支持但判决赔偿金额过少等。

法院诉讼一般会有一审,基本上是六个月,如案情复杂,会持续更久的时间;二审,基本上是三个月,如案情复杂,会持续更久的时间;甚至还会存在再审。判决之后还有执行,如果遇到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对于权利人来说,何时取得赔偿就更难说了。如此一来则会拖上很长时间,这对于主张权利方,尤其是对于个人来说,会精疲力尽的。所以,如果能够通过调解、和解等形式,双方达成一致的解决办法,对各方来说都是最为高效、有利的。当然了,如果发现侵权,不能有效协商解决的话,还是建议诉讼解决,否则,剽窃、抄袭就更会满天飞,创作者就没有潜心创作的积极性了。

最后,给创作者一点保护权利的建议:一是对于小说、剧本哪怕是大纲,创作完毕马上到版权保护部门做个版权登记,至少也要向自己的实名邮箱里发送一下稿件,以证明自己当时已经创作了该作品;二是对于有意向的合作方,发送稿件时尽可能让对方签个保密协议,至少也得有个收到稿件的回执,如果对方连这个都不肯留的话,比如有些年轻编剧找大牌导演看剧本,都不容易递到人家手里,这时得想办法找到对方联系方式,哪怕是单位公邮,就发一句话,假设我是编剧的话,就发一句:“XXX导演,我2月17日会议时当面给您的《中国梦》剧本,您觉得如何,还需要怎么样修改?郑小强。”这既是礼貌性的跟进,也是万一发生侵权纠纷时证明对方接触到创作者的剧本、符合“接触说”要件的证据;三是与合作方合作时,一定要请专注影视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帮助起草符合自己实际情况的严谨细致明确的合同,既能实现自己合作的目的,也能争取到更多权利,又能提前防控相关风险。

“对抄袭的作者,我们不迁就”

——访17K小说网创始人血酬

□ 记者 怡 梦

界定难,没有公共标准

记者:17K小说网是否遇到过网文作者抄袭事件,当时是怎么处理的?

血酬:我们的男生频道有一个知名作家,写历史小说,是我签约的,开始写的没有问题,后来他懒了,大量从别人的书里扒剧情、设定、风景描写,我就和他解约了,并在网站公告,这个作者就没有再用过这个涉嫌抄袭的笔名。

女生频道有一个排名前三的作者,非常火,后来抄袭别的作者,被举报了,我们找了两个编辑一块去查,都认为存在抄袭。当时她很知名,我们的工作也有一定难度,最后决定在平台上删除她的作品,她后来在别的平台写作,但是我们的平台不再接纳她。

抄袭事件其实我们每年都会遇到,处理一般会分级,影响力大的,情况严重的,优先处理。这个过程中有的作者坦然承认,就是写不下去了所以抄袭,有的作者就会煽动粉丝来闹,但我们不能迁就,因为他们对创作环境产生了反作用。编辑对抄袭进行甄别和比对,有时候会耗费很大精力,也有一定压力,但我们无论平时和作者沟通,还是在作者的培训教材里都强调,原创是生命线。

记者:目前网络文学平台对抄袭的认定尺度是怎样的?

血酬:在处理这些问题的过程中最大的困难是,对于抄袭没有确定的概念,不同平台、编辑,不同作者、读者对抄袭的认定尺度是不太一样的。

有一些抄袭我们称之为“高仿书”,一看就是别人的作品,大部分都相似,只是改了改名字、剧情顺序等,这种拙劣模仿很容易看出来;有一些是不容易的,有的作者不认可我们的处理意见,争议的主要矛盾就是,抄了多少算抄?抄了结构算不算抄?等等。

遇到抄袭事件,我们会让两位编辑一起去查,一致认为存在抄袭,就严肃处理,意见不一致,再让第三位编辑去查。在认定的时候,我们会用一些判例,比如郭敬明抄袭庄羽的例子可以作为依据,但没有办法总结成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条文规范,我们大多数时候只能依据编辑的经验来判定。

对知识产权认识不够,女性作品是重灾区

记者:近期披露的《锦绣未央》涉嫌抄袭200多部网络小说和《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涉嫌抄袭网络耽美小说《桃花债》,从网友整理的“调色盘”来看,抄袭手段为“大量照搬 少量改编”,这种抄袭方式的形成和网络文学创作特点有怎样的关联?

血酬:女性作品是抄袭重灾区。男性作品很难抄袭,因为它的体量非常大、内容非常多,边抄边改的方式进行不了多久就会产生疲劳,而且目前改编成影视剧的男性作品不多,影响力不大,利益也不大。

女性作品对于好看的桥段、优美的文字要求非常高,一些女性作者没有那么好的文学修养,或者本身就是她抄袭的那个作者的粉丝。有一些作者会问别的作者,你的这个桥段、我可不可以借用、可不可以改编,有的作者看着别人写得好就直接扒过来用。

一部抄袭作品改编成影视剧之后,它就不是网络文学纠纷,而是一个社会文化事件,抄袭者从影视剧改编中获得了巨大的利益,这相当于一个干坏事的人被当成了英雄,这对那些被抄袭的作者以及他们的读者是一种不公平,社会的道德底线也被触碰了。

记者:网络文学创作比较注重更新速度和字数,一个作者更新越快,作品字数越多,就越容易受到欢迎,这是不是迫使作者抄袭的主要原因?

血酬:这是原因之一,不是最主要的原因。最主要的原因是,大家对于原创普遍认识程度不高,有的人在网上免费听歌、看盗版小说,长期以来是一件司空见惯的事,大家可能觉得,我付了网费,怎么享受网络资源还要另外花钱?目前网络音乐版权、网络视频版权的规范方面都有了很大进步,环境有了改善,大家对知识产权的认知水平也在不断提高。

原创是生命线,还需技术手段和仲裁机构

记者:网络文学平台和作者的利益分成制度,会不会影响他们对作者抄袭的制约?一个很火的作者抄袭了,网络文学平台如果删除他的作品、和他解约,自身也会有所损失,这样的情况如何抉择?

血酬:前面提到的女生频道前三名的那个抄袭作者,她属于我们的“头部作者”,网络文学是一个看流量的行业,很火的作品是抄袭的,对于我们来说是一种损失。但是大多数从业人员是有共识的,我和晋江文学城的同行聊天,他们也表示,晋江的女性作者比较多,决不能纵容抄袭,因为一旦行业风气坏了,我们就再也找不到好作者了。

我们遇到过一些难以抉择的情况。比如一个作品前面十几章模仿了别人,后面绝大部分都不一样,我们要求作者花几天时间,把前面的剧情重写一遍,并向原作者道歉,作者做到这些之后,我们就没有继续追究。

记者:未来有什么措施可以进一步遏制网络文学抄袭?

血酬:我认为要标本兼治。首先行业内要达成共识,有一些小平台,从业者本身职业道德就值得怀疑,他们就那么少数几个作者在支撑着平台的流量,编辑很可能会去怂恿作者写“高仿书”,这需要整个行业对他们有一种制约和风气的引领。

网络文学是海量的,每篇字数又是动辄百万、千万,未来有必要引入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来辅助判断,技术手段排查不了的,再进行人工判断。

每一起抄袭事件的具体情况又是复杂的,我们还需要行业专家组织,类似于一个仲裁机构,由这个机构认定抄袭的,将受到严肃处理。

网文抄袭判定复杂,目前最好依据“圈规”

□ 邵燕君(北京大学中文系副教授)

改编为影视剧的一些网络文学的抄袭纠纷非常复杂,但如果具体到《锦绣未央》《三生三世十里桃花》这两部作品,还是比较好定性的。其中《锦绣未央》的原著《庶女有毒》逐字抄袭了200多部作品中的段落,证据确凿。而《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则是使用了“融梗”的手法将“大风刮过”创作的《桃花债》系列中的人物、剧情桥段进行了重组,在写作风格、遣词造句上也着意模仿。网文圈内部对“融梗”“借鉴”向来是零容忍的态度,因此将《三生三世十里桃花》视为抄袭之作算是圈内的某种共识。

倘若抛开这两部作品,关注更为普遍意义上的网文抄袭纠纷,就会发现,除了“锦绣”“三生”这种比较容易定性为抄袭的作品之外,还存在大量难以定性,处于模糊地带的作品。我们暂不去剖析它的细节,只来探讨一下这些纠纷是如何产生的。

从总体上讲,网络文学的生产机制,和原来的以纸质出版为核心的文学生产机制相比是有所变化的,我们现在说的抄袭,其实是基于原来的纸质出版生产机制下定义的原创概念。日本后现代文化研究者东浩纪提出了“数据库”理论,今天的网络文学创作,其实就是一种“数据库写作”。

网络文学是类型文学,本质上是对一个公共数据库的提取,各种“梗”、各种桥段经历了漫长的积累过程,在这种创作方式中,创作者共享一个数据库,原创和二次创作是不可分的。在这种创作方式下,一些作品产生抄袭纠纷,会出现说不清谁抄谁的现象。生产方式、媒介形式和以前完全不同的话,我们仍然沿用从前的“抄袭”概念及界定方式,很多问题就会难以辨析。但是,生产机制也好、创作方式也好,这些都处在渐变的过程中,它们的改变并不能抹杀一些作品抄袭的事实。

近期发生的抄袭纠纷让我们看到,网络空间是自由的,有平台、有论坛、有微博等发表意见的渠道,网友可以举报、比对、讨论,并能引起大量关注和反响,网文自身形成了一个自查制度,它的“圈规”也是足够严厉的。这种自我修正机制的存在说明,网文创作环境比纸质出版时代公开透明得多,它的整体生态也比原来好得多。

有人认为,抄袭纠纷诉诸法律才能最终解决。但在现阶段,我更倾向于依靠“圈规”的力量、行内的力量,因为现行《著作权法》是一部主要以纸质出版的知识产权为保护对象的法律,文学生产机制以及各个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法律相对滞后,它不可能迅速跟上网文发展的步伐。一些法律界人士对网络创作不太了解,只能参考从前纸质出版的案例来判断,有一定困难。不排除法律解决的可能,同时,圈内自然生长起来的规则是值得参照的。

一些抄袭作品改编成了影视剧,对坚持原创的群体是一种打击,但影视剧改编对网络文学创作在大方向上有促进意义。这几年网络文学发展很快,但一直是在圈内,影视剧改编、IP运营开发让网络文学主流化了,把它带入了更广阔的视野中。影视剧行业从网文中挑选改编对象,在最初阶段,个别抄袭作品被选中,或许它在某种意义上是一个“集大成者”,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挑选经验的积累,原创、精品还是会被发现。

刚才提到,网文创作者的平台是公共的,有着共同的资料库,在这个创作体系中,“抄袭”概念应该重新讨论,但是,《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抄袭纠纷涉及了耽美文学,情形有所不同。耽美文、同人文等属于亚文化创作,它的生产和消费群体构成了一个亚文化社区,由于政治、法律法规、文化等壁垒,形成一个封闭的小圈子,这一类型的创作其实是“在小圈子里自己玩”,是一种不涉及IP或商业利益前提下的自我发展。盗取这一群体的作品进行商业运作,对他们的文化是一种不公平,因为亚文化社区往往希望保留自己的小天地,并不需要那么被关注,这种行为破坏了他们的生态。这个问题仍然需要依靠“圈规”来解决,这些都不是法律能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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