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的朋友圈,都是朋友,而现在的朋友圈呢?可能改名叫人脉圈、客户圈、领导圈更合适。为数不多的几个朋友,还对我仅三天可见?!
朋友圈里没了朋友,讲话自然不能乱讲了!不然分分钟出事。
离职前后,朋友圈里大骂前公司
男子摊上事了!被判在朋友圈连续道歉5天
前阵子,四川一名女子赵某将她和朋友张女士吵架的截图晒到朋友圈,其中不乏侮辱性语言,配文称“就喜欢看你生气的样子”。
张女士得知后,将赵某起诉到法院,法院最终判决赵某在朋友圈向张女士道歉3天,并赔偿5000元。
这几天,杭州一位企业高管,也摊上事了。
这位高管姓刘,刘某是B公司的发起人、法定代表人。
2014年11月6日,某知名电力系统A公司对B公司进行增资,成为了B公司的大股东。后在B公司的运营过程中,刘某与A公司产生纠纷。
2015年7月19日,B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刘某辞去总经理职务。2016年4月27日,B公司决定解散。
然而,在B公司解散前后,刘某心里一直觉得不平衡,好几次在微信朋友圈里发文字,数说A公司的种种不对,比如“A公司要整垮B公司”啦,A公司是“黑心企业”“强盗公司”啦,还指名道姓地骂了一些A公司的相关人员“黑心狠毒,诓骗、抢劫、掠夺”。
不光如此,刘某在朋友圈里说,要写一篇纪实文学,揭露A公司的种种恶行,并将引子、框架及相关人物(实名)介绍一一点出来。
被起诉到法院高管仍辩称骂得没错
结果,刘某被A公司告上法庭。
被A公司起诉到法院后,刘某辩称,自己在朋友圈里发的,都是事实,没骂错!
而且,刘某声称,发在朋友圈的内容,只有微信好友可见,传播范围小,影响力低,此后也设置成了隐私照片,没有给A公司造成实际负面影响,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对A公司名誉权的侵犯。
那么?刘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上述内容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
法院:即便有事实基础 也构成侮辱行为判决:刘某在朋友圈连续道歉5天!
上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微信是社交平台,用户应当遵守一定的道德规范,不得突破法律的底线。
同时,即使发布的言论中有一定的事实基础,但只要有恶意贬损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即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中的侮辱行为。
本案中,刘某在朋友圈中多次使用诸如“抢夺”、“诓骗”、“强盗公司”等侮辱性字眼来形容A公司,已经构成了侵害他人名誉权中的侮辱行为。
法庭调查发现,刘某微信朋友圈有三百余人,朋友圈中发布的内容,虽然仅微信好友可见,但其好友可以通过分享、转发、口耳相传的方式,迅速扩大影响范围,所以在朋友圈中发布信息的影响力应不仅局限于朋友圈中的人数,还应当结合朋友圈这个强大的传播媒介综合考量。
结合刘某圈中大多好友均为所属行业,所以辱骂也被同属该行业的A公司潜在的客户群、合作伙伴或同行知晓,影响到A公司形象。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刘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连续五日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A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自媒体时代下,人人都是信息的制造者与传播者。
公民在微信朋友圈等自媒体平台上传播信息时要规范自身行为,不能恣意放纵自己,只要自由,不讲责任。
同时鉴于电子证据极易被更改,受害人一旦发现网络侵权事件,要第一时间采取自己能够达到的技术手段对网络数据进行保存,最好采用公证的方式,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任何的权利都有边界,如果在朋友圈里信口雌黄、大放厥词,甚至指名道姓、辱骂他人以泄私愤,可能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一篇
下一篇
Copyright © 200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