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广播电视集团针对唐德影视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要求唐德影视立即停止使用《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并赔偿1.2亿元经济损失。
关于中国好声音之争到今天这一步,令人遗憾,又多少有些可笑。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商业战场,努力争一个“原创”的名号无可厚非,但究竟何为“原创”,却是绕不过去的一道坎。
众所周知,“中国好声音”并非是天马行空“拍脑袋”想出来的,而是由浙江广电和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根据荷兰Talpa公司对其版权授权而来。如果没有荷兰Talpa公司的“The Volice Of”在先,相关方面也就注定“无处可译”,又何来“中国好声音”一说呢?
也就是说,很大程度上,“中国好声音”的名称就是一个“舶来品”。既然是“舶来品”,就不能“舶过来”后,便标榜只有自己才是“原创之宗”。毕竟,一个漂洋过海、翻译而来的节目名称,注定扛不起“原创”这面大旗。
更重要的一点是,越来越多的受众和社会各界已经认识到,“好声音”不只是一个节目的名称,同时也是一个创意模式的指代符号。在这样的语境下,在缺失正当授权的前提下,试图将“好声音”据为己有,认为“好声音”独我一家,难免贻笑大方。
如今,综艺节目市场的竞争愈发白热化。其中,相当多的“擦枪走火”事件的导火索都是“原创”版权之争。这并不奇怪。因为版权和原创是创新的源泉,保护好版权和原创,才能孕育综艺文化的自信。不过,这需要相关单位和创作者踏踏实实静下心来搞创新,而不是简单翻译一个节目名称、与人吵吵打场官司便能实现。
上一篇
下一篇
Copyright © 2008-2020